恒保防火玻璃与您共享:民用建筑防火--典型案例分析

2019-10-30 1915

案例背景:

某一级耐火等级高层综合楼,地上20层,层高4m,每层建筑面积5000m2。首层至3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商业营业厅,营业厅内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均不大于40m,4层为展览厅,展览厅内最不利点至其最近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均不大于38m,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不大于14m。5~10层为写字楼,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均不大于28m,地上11~20层为酒店,酒店位于两个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均不大于40m。该综合楼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请指出该建筑在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1. 营业厅内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均不大于40m不符合要求,理由:首层营业厅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1.25=37.5m(故均不大于40m有问题)。

2. 展览厅内最不利点至其最近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均不大于38m,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不大于14m。不符合要求。理由:展览厅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1.25=37.5m,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0*1.25=12.5m。

3. 5~10写字楼,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均不大于28m不符合要求。理由:写字楼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1.25=25m。

4.酒店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均不大于40m不符合要求。理由:酒店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1.25=37.5m。


此外鹤山市恒保防火玻璃厂有限公司给您讲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鹤山市恒保防火玻璃厂有限公司,拥有21年防火玻璃研究和生产经验,专业生产单片防火玻璃、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复合隔热防火玻璃、德国福普思水晶硅防火玻璃、防火窗、耐火窗、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隔墙、挡烟垂壁、防火玻璃地台采光顶、防火幕墙,八大产品100多个型号,防火时间0.5至4小时,有国标、英标、欧标、澳标、美标等。

防火玻璃


文章源自:  防火玻璃

鹤山市恒保防火玻璃厂有限公司      https://www.hbglass.net



热线电话

13828027016

联系方式

1623813124145417.jpg

二维码
返回顶部